各位师生:
2022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明确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确定将广州市列入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就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布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请参加了个人养老金的师生参照个人养老金扣除申报流程,将个人所得税APP更新至最新版本,通过“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二维码以录入相关扣除信息。
未尽事宜,请联系财务处刘文静(39358181)。
特此通知,请相互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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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